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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營建廢棄物如何處理?
回答:自96年8月1日起實施第三階段之營建廢棄物擴大列管,針對營造業所統包或單獨承攬之個別營建工程及拆除工程進行加強管制措施,並訂定列管條件,符合列管條件工程之承攬營造業與建築拆除業,應依規定向環保單位提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並上網申報廢棄物產出及清理流向。營建廢棄物之清理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之規定,以自行清除處理、共同清除處理或委託清除處理等方式擇一辦理,或依同法第39條規定暨內政部91年07月29日公佈之「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進行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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