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水處理設施於辦理變更前應作功能測試

問題1:事業廢水處理設施於辦理變更前應作功能測試(非屬於受處罰應做之功能測試),其功能測試原水及放流水 需如何取樣?次數幾次?
問題2:功能測試應作幾天?

 

回答1:有關功能測試之執行方式,請參考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表之填寫說明第17頁。功能檢測:當日應進行之工作內容,規定如下:(1)量測原廢(污)水及處理後之水量各一次、檢測原廢(污)水水質一次、檢測各設施單元操作參數一次。(2)處理後之水質檢測方式: A.屬24小時連續排放者,應每4小時採樣一次,共採樣六次,每連續二次採樣混合成一個樣品,共計混合成三個樣品進行檢測,取其平均值。B.非屬24小時連續排放者,依每日排放時間,平均分成四次採樣,每連續二次採樣混合成一個樣品,共計混合成二個樣品進行檢測,取其平均值。
回答2:功能測試期間應為五個工作天以上;檢測當日應於功能測試前三日通知主管機關會同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