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水質標準第三條修正
飲用水水質標準自八十七年二月四日發布施行,迄今已歷經四次檢討修正,自施行以來,透過規範飲用水之水質,保障我國公眾飲用水安全,為國人健康奠立穩固的基礎。
為進一步提升我國飲用水品質,經廣泛蒐集世界衛生組織、美國、加拿大、歐盟、德國、英國、日本、澳洲等國家之飲用水水質標準、毒理資料及相關規定,並綜合評估國內現況、處理技術、檢驗方法及可行性後,基於風險預防之精神與原則,擬增列九項及修訂一項物質之管制規定,包括增列消毒副產物一項—「鹵乙酸類」、揮發性有機物七項—「二氯甲烷、鄰-二氯苯、甲苯、二甲苯、順-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四氯乙烯」、影響適飲性及感觀物質一項—「鋁」及修訂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一項—「戴奧辛」。
茲就本次修正要點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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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第三款化學性標準第一目影響健康物質之消毒副產物,增列「鹵乙酸類」於第十三次目,標準為○.○八○毫克/公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施行,但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管制標準為○.○六○毫克/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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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第三款化學性標準第一目影響健康物質之揮發性有機物,增列「二氯甲烷」於第二十四次目,標準為○.○二毫克/公升;增列「鄰-二氯苯」於第二十五次目,標準為○.六毫克/公升;增列「甲苯」於第二十六次目,標準為一毫克/公升;增列「二甲苯」於第二十七次目,標準為一○毫克/公升;增列「順-1,2-二氯乙烯」於第二十八次目,標準為○.○七毫克/公升;增列「反-1,2-二氯乙烯」於第二十九次目,標準為○.一毫克/公升;增列「四氯乙烯」於第三十次目,標準為○.○○五毫克/公升,前述增列之七項管制項目,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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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本條第三款化學性標準第三目為「影響適飲性、感觀物質」,並於其下增列「鋁」於第十二次目,標準為○.四毫克/公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施行;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標準為○.三毫克/公升;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標準為○.二毫克/公升。另為因應供水需求及我國特殊氣候水文環境,陸上颱風警報期間水源濁度超過500NTU時,及警報解除後三日內水源濁度超過1000NTU時,鋁標準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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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第三款化學性標準第一目影響健康物質之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修訂第三十六次目「戴奧辛」管制標準,加嚴管制標準為三皮克-世界衛生組織-總毒性當量/公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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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修正內容調整本條第三款化學性標準相關次目之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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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第三款化學性標準第一目影響健康物質第二次目「鉛」,因原訂附帶條件期日已過,故酌予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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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第三款化學性標準第一目影響健康物質第十三次目「溴酸鹽」,因原訂附帶條件期日已過,故酌予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