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水質標準第三條修正

飲用水水質標準自八十七年二月四日發布施行,迄今已歷經四次檢討修正,自施行以來,透過規範飲用水之水質,保障我國公眾飲用水安全,為國人健康奠立穩固的基礎。

為進一步提升我國飲用水品質,經廣泛蒐集世界衛生組織、美國、加拿大、歐盟、德國、英國、日本、澳洲等國家之飲用水水質標準、毒理資料及相關規定,並綜合評估國內現況、處理技術、檢驗方法及可行性後,基於風險預防之精神與原則,擬增列九項及修訂一項物質之管制規定,包括增列消毒副產物一項—「鹵乙酸類」、揮發性有機物七項—「二氯甲烷、鄰-二氯苯、甲苯、二甲苯、順-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四氯乙烯」、影響適飲性及感觀物質一項—「鋁」及修訂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一項—「戴奧辛」。

茲就本次修正要點說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