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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製造、輸入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製作安全資料表,並應隨時檢討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確性。
本次因考量符合聯合國化學品全球分類及標示調和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for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簡稱GHS),爰修正「物質安全資料表」名稱為「安全資料表」,並為使國內安全資料表格式規定一致化,減少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及運作場所之運作調和,並配合勞動部「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之安全資料表格式辦理,爰辦理修正公告。本次安全資料表格式修正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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