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係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九十一年六月七日公告,規範大型事業、醫療機構及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行業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復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修正該公告之附表一。為達嚴謹管理廢棄物處理之目的,以強化產源管理責任,爰修正「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於公告事項敘明指定公告事業,以明確內容,另為達嚴謹管理廢棄物處理及源頭減廢之目的,修正管制登記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之製造業,並增加管制廠(場)內設有廢棄物焚化爐、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及污泥達一定規模之事業,應置專業技術人員,以強化產源管理。(修正公告事項一)
二、明定事業應置專業技術人員種類、等級及人數。(修正公告事項二)
三、修正公告之生效日期為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
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修正公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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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告 |
現行公告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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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修正「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
主旨:修正「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附表一,如附件。 |
明定修正公告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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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
依據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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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如下: (一)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製造業,且其登記資本額在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 (二)許可病床數在五十床以上之醫療機構。 (三)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款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各行業,且其登記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 (四)設有廢棄物焚化爐,總設計或實際處理量大於每小時四百公斤者。 (五)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登載之有害事業廢棄物最大月產量大於六十公噸,且其登記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 (六)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登載之非有害污泥最大月產量大於一百公噸,且其登記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 |
公告事項: 一、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應置專業技術人員種類、等級、人數及實施日期,如附表一。 |
一、刪除附表一,將應置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明定於公告事項。 二、基於產源責任及源頭減廢之理念,新增規範屬於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製造業,且公司或商業登記資本額達二十億元以上者,並刪除現行公告附件表列之大型事業名單。製造業係依據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行業中碼為08至34。 三、整併現行公告附表第一批及第二批之醫療機構範圍。 四、整併附表第一批及第二批列表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事業。 五、為強化管理設有廢棄物焚化爐者,爰新增該事業。 六、為強化有害廢棄物管理,爰新增規範事業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達一定規模者。所稱最大月產量係指事業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登載之各類有害事業廢棄物最大月產量的總合。 七、為強化污泥管理,爰新增規範事業產出非有害污泥達一定規模者。所稱最大月產量係指事業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登載之各類非有害污泥最大月產量的總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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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定公告應置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以下簡稱事業),應至少置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一人。但事業採自行清除或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應至少置甲級處理技術員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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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項新增。 二、將原附表一規範應置專業技術人員之種類及等級,明定於公告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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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業應檢具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及設置申請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並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異動。 |
二、指定公告應置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以下簡稱事業),應於各批次實施日期前,檢具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及設置申請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完成專業技術人員之設置。 |
一、項次變更。 二、文字調整並說明事業置專業技術人員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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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業聘僱之專業技術人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事業應於十五日內指定代理人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但採自行清除或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事業設置之甲級處理技術員,應於三十日內另聘之;其情形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者,得申請展延,但不得超過原九十日之規定。專業技術人員另聘時,該事業應於十五日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異動。 |
三、事業聘僱之專業技術人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事業應於十五日內指定代理人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但採自行清除或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事業設置之甲級處理技術員,應於三十日內另聘之;其情形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者,得申請展延,但不得超過原九十日之規定。專業技術人員另聘時,該事業應於十五日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一、項次變更。 二、文字調整並說明事業置專業技術人員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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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已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者,得由該專責人員接受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書後兼任之。 |
四、已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者,得由該專責人員接受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書後兼任之。 |
項次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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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業除屬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至第五項、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二條所定管理辦法之適用對象者,其專業技術人員之設置應依各該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外,其他事業應置專業技術人員種類、等級及人數,依本公告之規定辦理。 |
五、事業除屬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至第五項、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二條所定管理辦法之適用對象者,其專業技術人員之設置應依各該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外,其他事業應置專業技術人員種類、等級及人數,依本公告之規定辦理。 |
項次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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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免設置專業技術人員,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屬實後,得免設置之: (一)停工。 (二)停業。 (三)僅產生員工生活垃圾者。 (四)營運或製造過程僅產生一般事業廢棄物,且實際產量平均每月未達五公噸或每年未達六十公噸者。 |
六、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免設置專業技術人員,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屬實後,得免設置之。 (一)停工。 (二)停業。 (三)僅產生員工生活垃圾者。 (四)營運或製造過程產生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產量平均每月未達五公噸或每年未達六十公噸者。 |
項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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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事業於同一工業區、加工出口區或科學工業園區內有二家以上同法人所屬事業,其已在區內設專責機構,負責各事業之廢棄物清理業務,且該機構置三位以上甲級處理技術員者,位於同一區內之各事業,得免再分別置專業技術人員。 |
七、事業於同一工業區或科學園區內有二家以上工廠,其已在區內設置三位以上甲級處理技術員之專責機構統一負責各廠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該事業位於同一工業區或科學園區內之各廠,得免設置專業技術人員。 |
一、項次變更。 二、文字調整,將工廠改為事業,並增列加工出口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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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事業之廢棄物處理設施委託他機構代為操作者,如受託機構已置符合規定種類及等級之專業技術人員,且派任於事業負責該事業之廢棄物清理相關業務執行及設施之操作時,該派任之人員視為事業設置之專業技術人員。 |
八、事業委託其他機構代為操作其處理設施者,該機構派任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之人員執行之業務範圍非僅限於該設備之廢棄物處理工作,而涵蓋該事業所有廢棄物有關管制工作時,該機構派任之人員得視為事業設置之專業技術人員。 |
一、項次變更。 二、文字調整以明確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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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規定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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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次別 |
編號 |
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 |
應置專業技術人員之種類及等級 |
應置人數 |
實施日期 |
一、本表刪除。 二、相關規定修正納入公告事項一、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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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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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大型事業(如附件一)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 |
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 但事業採自行清除或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應設置甲級處理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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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 |
九十三年一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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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以上醫療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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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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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三條中列表「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各行業』,其登記資本額在五千萬元以上者之下列行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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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學材料製造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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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化學工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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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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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化學製品製造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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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塗料、染料及顏料製造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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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農藥及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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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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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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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油煉製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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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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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屬基本工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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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鋼鐵冶鍊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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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鍊鎂業、鎂鑄造業、鎂材軋延、伸線、擠型業及其他金屬基本工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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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廢料回收工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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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產生氰化物之電鍍製程或金屬熱處理之行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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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屬表面處理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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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半導體製造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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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印刷電路板製造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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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電子管製造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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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冷凍空調器具製造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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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金屬熱處理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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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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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大型事業(如附件一)產出一般事業廢棄物者 |
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 但事業採自行清除或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應設置甲級處理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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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 |
九十四年一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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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許可病床數在五十床(含)以上之醫療機構(不含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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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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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三條中列表『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各行業」,其登記資本額在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者之下列行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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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學材料製造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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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化學工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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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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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化學製品製造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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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塗料、染料及顏料製造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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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農藥及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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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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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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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油煉製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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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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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屬基本工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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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鋼鐵冶鍊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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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鍊鎂業、鎂鑄造業、鎂材軋延、伸線、擠型業及其他金屬基本工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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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廢料回收工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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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屬表面處理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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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半導體製造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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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印刷電路板製造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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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電子管製造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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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冷凍空調器具製造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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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金屬熱處理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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