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

 

修正總說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九十六年起,推動廢食用油回收試辦回收,家戶、學校及機關團體所產出之廢食用油交由執行機關或合法清除業回收,執行機關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提出一般廢棄物廢食用油回收再利用計畫,確保回收去化管道合法及暢通。此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於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環署廢字第一○三○○八○五五一號函執行機關不得拒收家戶產生之廢食用油,並宣導及輔導交由合格清除處理機構。

為加強落實推動廢食用油回收工作,提供民眾適當之回收管道,爰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六項規定,修正「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將食用油增列為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確保執行機關掌握廢食用油數量並強化後續流向管理。


 

 

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

修正對照表

 

修正公告

現行公告

說明

主旨:公告修正「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公告修正「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並自即日生效。

公告主旨未修正。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六項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六項

公告依據未修正。

公告事項: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如下:

  1.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之應回收廢棄物。
  2. 非屬前款應回收廢棄物之下列項目:

1、紙類。

2、鐵類。

3、鋁類。

4、玻璃類。

5、塑膠類(不含塑膠袋)。

(1)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PET)。

(2)聚乙烯(polyethylene;PE)。

(3)聚氯乙烯(polyvinyl chloride;PVC)。

(4)聚丙烯(polypropylene;PP)。

(5)聚苯乙烯(polystyrene;PS)。

(三)光碟片。

(四)行動電話及其充電器(包括座充及旅充)。

(五)食用油。

公告事項: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如下:

  1.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之應回收廢棄物。但潤滑油不在此限
  2. 非屬前款應回收廢棄物之下列項目:

1、紙類。

2、鐵類。

3、鋁類。

4、玻璃類。

5、塑膠類(不含塑膠袋)。

(1)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PET)。

(2)聚乙烯(polyethylene;PE)。

(3)聚氯乙烯(polyvinyl chloride;PVC)。

(4)聚丙烯(polypropylene;PP)。

(5)聚苯乙烯(polystyrene;PS)。

(三)光碟片。

(四)行動電話及其充電器(包括座充及旅充)。

 

一、潤滑油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已非屬「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爰予刪除。

二、為落實推動廢食用油回收工作,提供民眾適當之回收管道,以利於執行機關掌握數量並強化後續流向管理,增列食用油為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