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總說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九十六年起,推動廢食用油回收試辦回收,家戶、學校及機關團體所產出之廢食用油交由執行機關或合法清除業回收,執行機關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提出一般廢棄物廢食用油回收再利用計畫,確保回收去化管道合法及暢通。此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於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環署廢字第一○三○○八○五五一號函執行機關不得拒收家戶產生之廢食用油,並宣導及輔導交由合格清除處理機構。
為加強落實推動廢食用油回收工作,提供民眾適當之回收管道,爰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六項規定,修正「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將食用油增列為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確保執行機關掌握廢食用油數量並強化後續流向管理。
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
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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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告 |
現行公告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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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修正「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並自即日生效。 |
主旨:公告修正「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並自即日生效。 |
公告主旨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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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六項 |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六項 |
公告依據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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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如下:
1、紙類。 2、鐵類。 3、鋁類。 4、玻璃類。 5、塑膠類(不含塑膠袋)。 (1)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PET)。 (2)聚乙烯(polyethylene;PE)。 (3)聚氯乙烯(polyvinyl chloride;PVC)。 (4)聚丙烯(polypropylene;PP)。 (5)聚苯乙烯(polystyrene;PS)。 (三)光碟片。 (四)行動電話及其充電器(包括座充及旅充)。 (五)食用油。 |
公告事項: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如下:
1、紙類。 2、鐵類。 3、鋁類。 4、玻璃類。 5、塑膠類(不含塑膠袋)。 (1)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PET)。 (2)聚乙烯(polyethylene;PE)。 (3)聚氯乙烯(polyvinyl chloride;PVC)。 (4)聚丙烯(polypropylene;PP)。 (5)聚苯乙烯(polystyrene;PS)。 (三)光碟片。 (四)行動電話及其充電器(包括座充及旅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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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潤滑油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已非屬「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爰予刪除。 二、為落實推動廢食用油回收工作,提供民眾適當之回收管道,以利於執行機關掌握數量並強化後續流向管理,增列食用油為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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