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規定」公告事項一之附表一

修正「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規定」公告事項一之附表一中,有關石化業、石油煉製業之燃燒塔排放係數,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