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修正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土地用途對於空氣品質之需求或空氣品質狀況劃定直轄市、縣(市)各級防制區並公告之。」;另同法第七條規定:「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依前條規定訂定公告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並應每二年檢討修正改善,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爰依上開規定每二年檢討修正空氣污染防制區。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之計算方式,採一百年至一百零二年連續三年監測資料,並排除受境外傳輸明顯影響之超標日數,作為本次劃定結果;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 明定本次修正公告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 懸浮微粒(PM10)項目,將彰化縣、南投縣及連江縣由三級防制區改列為二級防制區。
  • 因應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桃園縣改制直轄市,修正桃園縣為桃園市。
  • 除懸浮微粒(PM10)項目外,其餘空氣污染物項目分區劃定結果不變。

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修正公告對照表

修正公告

現行公告

說明

主旨:修正「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修正公告生效日期。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

公告依據未修正。

公告事項: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如附表。

公告事項: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如附表。

  • 修正附表內容懸浮微粒(PM10)項目,彰化縣、南投縣及連江縣由三級防制區改列為二級防制區。
  • 修正附表桃園縣為桃園市。
  • 除懸浮微粒(PM10)項目外,其餘空氣污染物項目分區劃定結果不變。

 


 

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劃定對照表

 

修正公告

現行公告

說明

 

懸浮

微粒(PM10)

臭氧(O3)

二氧化硫(SO2)

二氧化氮(NO2)

一氧化碳(CO)

 

懸浮 微粒(PM10)

臭氧(O3)

二氧化硫(SO2)

二氧化氮(NO2)

一氧化碳(CO)

  • 修正附表懸浮微粒(PM10)項目,彰化縣、南投縣及連江縣由三級防制區改列為二級防制區。
  • 修正桃園縣為桃園市。
  • 除懸浮微粒(PM10)外,其餘空氣污染物項目分區劃定結果不變。
  • 酌作文字修正,以符合現行法制作業。

基隆市

基隆市

新北市

新北市

北市

台北市

桃園

桃園縣

新竹縣

新竹縣

新竹市

新竹市

苗栗縣

苗栗縣

中市

台中市

彰化縣

彰化縣

南投縣

南投縣

雲林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嘉義縣

嘉義市

嘉義市

南市

台南市

高雄市

高雄市

屏東縣

屏東縣

東縣

台東縣

花蓮縣

花蓮縣

宜蘭縣

宜蘭縣

澎湖縣

澎湖縣

連江縣

連江縣

金門縣

金門縣

備註:

1.防制區劃分為三級:

 (1)一級防制區:指國家公園及自然保護(育)區等依法劃定之區域。

 (2)二級防制區:指一級防制區外,符合空氣品質標準區域。

 (3)三級防制區:指一級防制區外,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區域。

2.表列劃定適用非一級防制區之區域。

備註:

1.防制區劃分為三級:

 (1)一級防制區:指國家公園及自然保護(育)區等依法劃定之區域。

 (2)二級防制區:指一級防制區外,符合空氣品質標準區域。

 (3)三級防制區:指一級防制區外,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區域。

2.表列劃定適用非一級防制區之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