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放流水標準雖已對化工業定有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及真色色度等四十八種管制項目,惟尚無法充分反映化工業之廢水水質特性。考量化工業放流水中可能含致癌性較高之有機化合物,且含氮物質為河川水體污染主因,而部分製程使用之特定重金屬亦可能進入水體造成污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多年調查及研究、分析國內外管制現況、處理技術及經濟可行性,並廣納各界意見後,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第二項授權規定,訂定「化工業放流水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以妥善管制該業別廢水排放品質。
本標準訂定管制項目包括水溫、氫離子濃度指數、氟鹽、硝酸鹽氮、氨氮、正磷酸鹽(以三價磷酸根計算)、酚類、陰離子介面活性劑、氰化物、油脂(正己烷抽出物)、溶解性鐵、溶解性錳、鎘、鉛、總鉻、六價鉻、甲基汞、總汞、銅、鋅、銀、鎳、硒、砷、硼、硫化物、甲醛、多氯聯苯、戴奧辛、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真色色度、鈷、鋇、二氯甲烷、三氯甲烷、苯、乙苯、1,2-二氯乙烷、氯乙烯、鄰苯二甲酸二甲酯(DMP)、鄰苯二甲酸二乙酯(DE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丁基苯甲酯(BBP)、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硝基苯和三氯乙烯,共計四十九種管制項目。除八項含苯和含氯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質、六項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質、鈷、鋇及氨氮為新增項目,甲基汞、多氯聯苯採實際可定量極限值(Practical Quantitation Limit;PQL)修正管制限值外,其餘三十項水質項目及其限值與現行放流水標準中化工業類別相同。
考量化工業製程差異,鈷、鋇、二氯甲烷、三氯甲烷、苯、乙苯、1,2-二氯乙烷、氯乙烯、鄰苯二甲酸二甲酯(DMP)、鄰苯二甲酸二乙酯(DE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丁基苯甲酯(BBP)、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硝基苯和三氯乙烯等十六項管制項目,對特定子項業別進行管制,其標準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施行。基本化學原料製造業、合成樹脂、塑膠及橡膠製造業、其他化學材料製造業、塗料、染料及顏料製造業、化妝品製造業、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等業別之1,2-二氯乙烷和氯乙烯涉及工程等改善措施者,得提出放流水污染物削減管理計畫,經核定並依計畫內容執行者,其管制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氨氮之限值依其廢(污)水排放是否位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及製程差異分別訂定。排放於保護區內者適用十 mg/L。排放於保護區外之新設事業限值為二十 mg/L。非高含氮製程既設事業限值為二十 mg/L,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施行;如需進行工程等改善措施者,得提出放流水污染物削減管理計畫,經核定並依計畫內容執行者,其標準自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而針對排放於保護區外之高含氮製程既設事業,採兩階段管制,第一階段限值為一百五十 mg/L,自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第二階段限值為六十 mg/L,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分別給予合理改善期間,以供既設事業進行具體廢水處理設施因應改善。本標準共計十一條,其要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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